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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1.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评定障碍等级:1、被评定者必须携带盖事务所的印鉴和事务所签字的障碍评定申请书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张和诊断报告书3、从治疗医院借用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者的劳动力进行评定时,还必须携带评定者的身份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和政府部门的说明书5、评定时,必须根据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和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对于治疗还没有结束,因为调停需要提供赔偿证明书的6、评定者必须支付亲属费用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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