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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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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离婚,孩子一般由母亲一方抚养。 考虑到婴儿的生长发育利益,夫妻离婚后,所有正在母乳喂养的孩子都应该由母乳喂养的母亲依法抚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父亲一方抚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 第三,父母双方也可以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亲一起生活,前提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一般来说,它不会被拘留。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保释等待审判,不造成社会危险。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哺乳期妇女的,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哺乳期妇女,即使是行政处罚,也不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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