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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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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一)级别管辖权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重大涉外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一般地区管辖。根据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的案件管辖称为一般地区管辖,有时也称为一般地区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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