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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办理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编码:FZ01LB-QR-0013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办理程序:1、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凭证,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2、调查核实:45日内调查核实后转处长审核;3、审核: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分管局长审批;5、审批: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准予批准的,转入办结;6、办结: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条件: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及第16条情形;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6、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报销统一由用人单位或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协议医疗机构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原件 (三)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四)《事故伤害报告表》或《重庆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申报表》 (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含一日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六)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七)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八)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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