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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其他类别的纳税人不得抵扣。无票就更别说了。专票有专门用于抵扣的票联,票上载有抵扣金额。...
税票与发票都属于“证明”,但是它证明的事物与对象不同,税票证明的是你已交了税、交了什么税、交了多少税。而发票证明的是你买过什么货物、买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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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方来说,没什么区别,一样的交税.对于取得发票方,也就是购货方,就不一样了.如果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抵扣发票可以抵减当期的应交增值税,而普通发票是不具有这个功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违法,如果是涉及退税的,情节更严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第2款则规定了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即,“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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