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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xx同胞投资条例规定

2022-09-0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港澳同胞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不动产,或者不依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的;(三)向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四)非法干涉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五)其他侵害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情形对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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