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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八倍。2、安置补助费:每个需要安置户口的安置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3、地上附...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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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也称为基本农田,根据种植作物的类型补贴标准为,旱田作物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15.6万元。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征收标准为,旱田5.3万元,水田9万元,菜田15万元。 3、村民住宅、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为,平均每亩13.6万元,空闲地块、荒山、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理由: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当然你可以要的比这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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