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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女朋友属于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房产对于你们之间的归属问题。 1、由于登记在对方名下,你们之间需要签个协议,约定清楚虽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属于共有关系。 2、如果没有约定份额,一般按出资比例进行确认。如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3、如果有约定份额,按约定的份额确定。 4、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返强制性法律规定,签字生效。见证人不是生效的必要要件,当然有见证人的协议证明力更强。 5、除了协议,你最好保留真实出资的证明,比方说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等。这对以后产生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 二、在此情况下你的风险 1、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除了你们之间,对于第三人来说,产权只属于登记人。 2、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登记人就有权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等。而因为登记的公信力,第三人接受抵押或受让,是有效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抵押权和所有权。作为你方在此情况下只能找原登记人赔偿。 3、建议就算签有协议,在结婚后及时在产权上加上名。一般因婚姻加名是不受限购影响的。
你的朋友不应承担你的损失。你朋友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你朋友在你没有按时返回时,发现你寄存在他家的桔子已出现了变质现象,他与你之间没有就桔子如果变质,他应如何处理做出约定,法律上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你朋友在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扩大你的损失,将桔子低价卖出,主观上是为你谋利益。所以,你朋友没有义务与你分担损失。此外,如果你的朋友要求你承担他为卖出桔子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你还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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