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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 2.离婚过错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错的一方。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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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必须满足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已经到到了结婚的状态,有配偶还与另一个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是有配偶的人还与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有配偶的人和别人同居生活,但是是不以夫妻为名义的生活在一起。 3、对家庭成员使用家庭暴力。我国《反家暴法》已经实施多年,家庭暴力多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于家庭成员的身体等造成伤害后果,严重者还有可能造成死亡,如果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属于经常性的实施,应当属于虐待。 4、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必须是属于是长期虐待或者遗弃的家庭成员,如生病不提供治疗条件,不让吃饭,对于婴儿等不照顾、不看管等。 因此,婚姻法所认定的过错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夜情”、“嫖娼”等,这种行为并不能在离婚时被认定是属于婚姻当中的“过错”。
这个很难界定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中没这一条,可撤销中也没有这一条。有的说至少形式上是有效的,有的还认为是谁去的就在他们之间有效。我想一方肯定也会有责任的,要不然结婚要用的证件怎么会在对方手里还有两个人的相片是怎么搞到的很模糊的,还是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解决吧。
法定过错行为通常是: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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