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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广泛,包含以下类别: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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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赏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为了作品美感合理使用。 3、为报道媒体新闻,媒体不可避免的引用并发表作品。 4、对实时文章的自由使用,但作者声明不许转载播放的除外。 5、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但不包括科学报告讲座等。 6、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一些文化保存机构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把中国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改成数民族语言文字。 11、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因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著作权限制权利】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但是,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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