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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的。 但若当事人的收养关系通过公证确立的,则必须要通过公证予以解除。 且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簿、;(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收养协议书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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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是: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相关证件; 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4.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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