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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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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同时立功,又分为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两种,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有“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如阻止他人偷窃等;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减刑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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