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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
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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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材料;(五)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
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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