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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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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一般要按下列标准判刑: 1、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若具有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法院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1、法院一般会判处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既遂犯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罚期间是有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任何人(单位)若是有合法的理由需要此类文件,那么可以到武装部队提出开具文件的请求,但是不得实施变造、伪造此类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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