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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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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审理。即告诉乃论,不告不理。“告诉”,是指法定的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案情,并请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国外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如轮奸罪;一种是比较轻微的犯罪,如虐待罪。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是对“告诉才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我国刑法“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如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侵害行为人是否承担罪责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到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告诉到人民法院后,在宣判之前,告诉人还可以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在被害人撤回告诉时,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谓“受强制、威吓”,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如被捆绑、拘禁或者因受威胁、恫吓而不能或不敢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和聋、哑、患病等证明。综上所述,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的。有告诉权的主体共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有分则的明文规定,重婚案虽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这不影响它是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管辖”部分的规定,重婚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根据该《规定》“管辖”部分第四项的规定,对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据此,在重婚案件的起诉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制度,对于以公诉方式诉讼的,被害人的控告或者其他公民的举报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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