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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有关规定,可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下面几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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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可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具备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资格。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可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具备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资格。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它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主体的内涵为从事公务性。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和第9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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