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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不需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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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附件《印花税目的税率表》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支付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机构。因此,私人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所以目前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私人贷款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是应纳税凭证之一。借款人和贷款人依法订立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印花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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