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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
送养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权利义务消除了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了。所以送出去的女儿对亲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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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送养的孩子,对于养父养母的遗产拥有继承权。对于亲生父母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因为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了。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送养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送养出去的女儿不能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其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送养出去的女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生父母包括在内的权利义务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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