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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10-22
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通过判断特定情况,认为没有这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没有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就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者喝醉后,在没有人的停车场短时间内开车的话,不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行为者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这种电动自行车和汽车、摩托车等汽车相比,速度还很慢,醉酒驾驶这种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很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很难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测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酒后驾驶汽车的嫌疑人可以采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折算为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刑事责任问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公安机关在调查醉酒驾驶汽车的嫌疑犯时,必须对检查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的过程制作调查记录,有条件的,必须拍照和录音、录像,收集证人的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家按要求进行,不得用酒精或挥发性有机药品消毒皮肤的抽取血样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的血样容器应清洁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嫌疑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检查中当场喝酒的情况下,酒后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查结果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抽血样本前逃逸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鉴定醉酒的依据。3、醉酒的定义标准。判断醉酒状态是认定醉酒驾驶汽车的前提条件。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司法确定标准,不断修正。例如,德国对醉酒状态的判断有两个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的标准,汽车驾驶员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绝对不能驾驶,即无论身体状况如何,都必须认定为醉酒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必须根据行为者的身体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1]在我国,实践中对汽车驾驶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查标准为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的驾驶行为是酒后驾驶的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驾驶行为[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性是不同的,所以从理所当然的角度来看,采用相对的醉酒标准(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时,再次辅助判断行为者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的醉酒标准(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时,无论行为者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认定为醉酒状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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