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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如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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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如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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