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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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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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