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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举证的证据包括: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 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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