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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
[隐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协助查验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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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住宅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可以建立基层协会,制定计划生育公约,实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生育调节与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生育服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再生育证。
[技术、医疗机构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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