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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回复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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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立案追究 1、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相关部门调查禁止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 2、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场所等便利条件 3、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事件,指示隐藏、破坏、伪造证据和供述、供述 4、其他通风报告给罪犯。提供方便。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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