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给你的商品仿冒的对象必须是知名商品

2022-10-2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从另一方面讲是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换句话讲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而非知名商品是不受保护的。非知名商品与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上,正如A先生所讲:“对两者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只有后者才能作为假冒侵权的侵犯客体,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获得保护,可见,知名与否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因此不论是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知名商品的角度说,受保护的必须是知名商品。可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仿冒的对象必须是知名商品。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