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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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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偿给您的。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拆迁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农村私宅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用地。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在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随着实践的成熟,人头制的拆迁被砖头制替代。以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方案已经呈大势所趋的态势。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化。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而土地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拆迁时尚未作为该处宅基地申请人的其他本户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利益包括当初建房时没有出生的人口及因婚姻关系迁居入该户内的成员。 就申请建房后出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客观上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那是否因此剥夺其使用权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依法享有集体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当初客观上虽未能作为申请人,但不能因为其客观上的不能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二条“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可知,未成年人即使未能在客观上行使其申请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但实际仍应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利。更不能因为后来拆迁的客观事实,使得其客观上也无法享有。 此外,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同理可证,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调换的方案里,该户内的未成年子女理应作为被安置人口,于法有据。 法律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时,不论以何种方案,都应单独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以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方案中,未能体现人头或户口的因素,此时极有可能损害当时未能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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