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现在医患关系仍然较为紧张,患者对医生不理解,医生对患者也未尽到完全的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和患者均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比如患者...
患者知情权包括: 1、病情了解权; 2、治疗措施知悉权。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治疗或就诊过程中只跟主治医师公开的一项权利,不让无关人员知道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仍以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⑥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8人已浏览
1,620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