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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执行程序

2024-12-23
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原本就缺乏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两人更加淡漠疏远了。待到孩子长大入小学后,两人终于决定,结束这段平淡无味的婚姻。两人商议孩子归谭女士,抚养费由宋先生支付。 签订完离婚协议后,他们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宋先生半年来一分钱都没给,谭女士数次索要也遭到无理拒绝。因此,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谭女士,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几类文书:一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二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三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四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谭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所以,在其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时,谭女士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不意味着谭女士就无计可施,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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