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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
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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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因伤残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受其抚养的人无生活来源,影响了现实生活,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受其抚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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