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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无担保债权人”。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的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是相对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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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债。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担保人追偿债务的,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为限。如果担保人自己承担的金额超过主债权范围,超出部分不能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按约定计算;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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