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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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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卫生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效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许可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卫生行政许可。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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