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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精神病结婚并不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之内,因此并不需要赔偿。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但不能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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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精神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是如果是因为对方过错造成的,可以申请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导致离婚的,其行为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因此,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一般不能获得离婚赔偿。因为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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