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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办公用房标准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
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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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规定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到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安排和使用应当按照年度通过政府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设备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设备和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距离较远,经常在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兼职单位可以安排另一个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用户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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