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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第11条第2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罚款200扣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记6分。
1.12分。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扣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扣12分,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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