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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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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包含的内容有: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清洁方面的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公共绿化、水景、建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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