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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再婚后怀孕了,女方未与他生育孩子,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2022-02-11
的编辑同志们:在此我想向您们请教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望能予以解答,在此我先说一声了!我叫张兵,妻子于两年前难产死亡,孩子也不幸胎死腹中。现我准备再婚,再婚的对象是一位离婚的女士。这位女士与其前夫生有一个女儿,现其女儿和其前夫共同生活。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与这位女士结婚,我能否同她生一个自己的小孩?如果生了一个属于我们俩人自己的孩子,这是否会违反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和她的户口都在湖北省武汉市)假如不违反,那么我们自己的孩子又是否能享受国家现行的与独生子女相关的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独生子女费,医保等)如果她和前夫的女儿是与我们一起共同生活,那么有关的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生一个自己的孩子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不能享受与独生子女有关的优惠政策?以上问题请求各位专家老师能尽快答复。在此我再一次说声!答复:你好,《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此条款属于97年的规定,目前我们湖北省是新的生育条例已经出台,原《条例》规定:重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小孩,另一方没有小孩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新《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增加新的政策: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此,准生的政策相对来说已经放宽了,你可以依法再生育孩子,另外,孩子的生育是法律许可的,同时湖北省已经着手取消独生子女证明,因此,我们认为你依法生下的孩子,依法享有其他孩子应当享有的权利。(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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