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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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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条件是: 1、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3、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147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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