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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医疗事故鉴定活动可以中止?

2024-12-06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并予以受理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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