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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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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外国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可供执行的财物;(四)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详细描述了请求针对的财物的权属、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信息;(五)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六)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参照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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