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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
可以执行属于担保人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就个人部分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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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9、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来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是否同意共同借款;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而且本案中白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受益。所以,白某的担保行为产生的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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