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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
1、没有权利,如果发生事故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合同并不能让学校免除责任。 2、《教育法》第42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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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无权扣压学生毕业证书 学生未交清学费,学校扣押毕业证不违法。理由如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学校扣押学生毕业证。 2、毕业生未交清学费,学校让学生读到毕业,学校也尽力了,学生应懂得感恩。 3、学校扣押毕业证的前提是学生未交清学费,学生工作后挣钱了或者其他途径有钱了,尽快还清学费,是可以拿回毕业证的,学生应该尽力在这方面努力。 4、欠费被学校采取措施也是正常的做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因为个别学生不自觉,学校难以足额收到学费,影响学校正常运作。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视情节而定: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这开除学生的处分对小学阶段的学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下的中学生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上有一下情节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所以单纯的处对象是不会被开除学籍的,除非犯有以上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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