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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
可以通过工资条,工作证等材料证明,可以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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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外部特征极为相似,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之实质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町,另一方无权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基于这些特征,前述案件恰恰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 2005]12号)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比较容易。相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温床。所以,立法者通过加重对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试图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生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_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则从第二年开始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还可随时行使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订立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如前述案例中的洪某如果当初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权利上会丧失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双倍工资,但其则可成功主张20万元年薪,甚至可依“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还是证明劳动者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这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退休及退休待遇等多方面。
在工作中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几个主要区别。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者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如果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在用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工作,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的,那么该两者的关系就属于劳动关系。而如果劳动者从事某一特定工作,可自主把握工作方式,无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则属于劳务关系。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而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二者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情节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来调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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