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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
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及名誉权,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又进行了相关限制。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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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正是防止新闻诉讼的有效途径。更正是指改正已经发表的报道中有关内容或言词上的错误。作为大众媒体,出现错误是再所难免的,但对待错误的态度不同引发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有的新闻单位因为态度端正及时更正而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避免了新闻纠纷;而有的新闻单位可能对错误认识不深,不做及时的改正而引发新闻诉讼。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非财产性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所谓停止侵害,即新闻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时侵权行为人要终止侵害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继续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以缩小损害范围,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禁止有侵权内容的书刊,报纸继续发行。另外,由于新闻作品形成的特殊性,包括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内的新闻作品已经完成,但是还没有发表。播放期间,与作品有关的受害者已经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可以请求新闻公司不要发表,播放该新闻作品,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则是在新闻侵权行为已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之后的补救措施。新闻侵害名誉权一般通过大众传播实施,通常侵害行为者也通过大众传播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的责任。在新闻法领域,行为者履行这些责任的方式被称为订正和答辩,订正是指新闻机构和作者发表的新闻作品中的不正确甚至完全错误的内容在原载新闻媒体中进行的订正答辩是新闻相关人员认为新闻作品的内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通过原载新闻媒体发表了对原来新闻内容的公开说明和异议,明确事实,为自己辩解。我国新闻立法没有订正和答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主要用于新闻作品内容不实或评论观点误解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财产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新闻侵害名誉中,由于大众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经常严重损害受害者的名誉,给受害者带来深刻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失费应承担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为恢复名誉,减轻损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的财产损失则是因新闻侵权行为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的变动和其他不良后果引起的受害人本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案由的称谓。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作品造成公民的名誉损害,如何确定案件的案由,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称谓:(一)名誉侵权纠纷;(二)报刊侵害名誉权纠纷;(三)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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