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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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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与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第一,罪的威胁是对着被害人发出的,且是当面发出的。而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等方式发出的。第二,抢劫罪一般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杀害、伤害的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更广,包括对被害人名誉的损坏等。第三,抢劫罪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事后约定时间取得财物。以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虽然威胁者是到被害人的办公室后才取得的财物,但犯罪人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相威胁,虽是在办公室给的钱,但不影响威胁人取得财物的当场性,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理论界,对这两个罪的区别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适用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没有当场取得财物的,或是虽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心理施压,让被害人自己权衡后主动放弃反抗当场交出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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