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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
首先,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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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上级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诉的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法院对制,应对原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的,予以改判; (3)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审裁定。在依法提起了上诉之后,那么就会启动二审程序,但是二审判决一般就是终审判决了,这是会马上发生法律效力的。所以在一审判决作出的时候,当事人不能马上与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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