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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并不完全享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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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由双方投入资金,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都要作价入股,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或因实际情况需要投入少量资金),仅提供土地、场地、厂房、设施及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不论是资金,还是实物都不必作价入股,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2)出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的一百分之二十五。而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决定。 (3)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投资股份分配利润,而合作经营企业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一般来说,允许外商在合作期的前期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使其优先回收投资。 (4)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各自承担风险,不负连带责任。此外,在经营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伙伴和外国合作伙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联合举办的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损失。它的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伙伴提供的投资或合作条件不转换为股份,即各方投资不定价或不计股,中外合作伙伴按什么比例分担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损失,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句话说,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取决于投资比例和股份,而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明显不同。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即中外合作伙伴可以共同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句话说,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中外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资产归中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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