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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这一债务数额因法律文书的指定而具体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基数...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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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延期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不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债务;(2)履行的可能性;(3)债务履行期届满;(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未履行的;(5)无法律正当理由。受理延迟是指债权人应当受理债务人的履行而不是受理债务人的履行。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债务已经履行期,债务人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4)债权人未收付款,延期收款无正当理由。一般而言,如果在起诉前计算延期,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是判决后的延期,判决后有两种延期利息,一种是一般利息,判决会明确。另一种是加倍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在200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46480元并支付利息2520元。该案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要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只要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标的执行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额即4648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且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49000元。 本案是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起及如何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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