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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数额较大,则涉嫌职务侵占,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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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以。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私营企业职工挪用公款的,属于私营企业职工,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此以挪用资金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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