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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2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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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是客观存在并且需要证据证明的,没有“申请”商标在先使用权之说 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是:(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商标在先使用证明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二)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三)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四)使用证明商标的程序;(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六)使用者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责任;(七)注册人使用证明商标的检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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