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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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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书刊既是书证又是物证。淫秽书刊,严格说是物证。因为,它是“淫秽”的载体。但,也是书证,因为,他的内容决定了他的属性。 事实上,书证也是一种物证。但一般来说,书证更为专一,直接证明了合同、借据、保证书等事实的存在。书刊在淫秽案件中的主要作用也应归纳为物证。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立案标准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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